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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打的”遇车祸索赔凭《消法》

2000-05-1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7年2月9日,武汉市民熊良国一家五人乘坐一辆“的士”至青山区时,“的士”与一辆客运中巴车相撞,熊家五人均不同程度地受伤。车祸发生后,肇事中巴车司机开车逃逸。青山区交通大队多次寻找都没有找到肇事中巴车及司机,也一直没有结案。经向“的士”的出租方——武汉国威公司多次交涉索赔未果,去年10月,熊家遂按《消法》将“的士”司机李某、车主王某及国威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损失,索赔13万余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等五人乘坐出租车属正常的消费活动,承运方应将乘客安全运抵目的地。出租车在途中被撞,原告受伤,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。该出租车尽管由车主王某出资购买,但由于王某与武汉国威公司签订合同,出租车由该公司管理,以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,因此,该公司应相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(《羊城晚报》5.12欣华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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